胜华社保所关于2012年度
医疗保险有关费用报销的通知
辖区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各项工作,根据局社保中心的统一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及相关业务办理
1、医疗费用时间界定:参保人员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属2012年度的报销范围,时间的确定以医疗费发票为准。
2、参保人员发生的局内及转诊、异地居住、局外急诊的住院医疗费,必须在2012年12月25日前及时到社保所报销;属当年报销的住院医疗费,跨年度后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慢性病定点医院变更及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1)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原则上不做调整,个别已经被鉴定为慢性病需要更换定点医院的,由本人向社保所提出申请,在居住地区就近重新选定定点医院。
(2)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或已经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年底进行集中办理,有效期至少一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社保所备案。
上述两项申请务必于12月25日前办理完成。
4、团体商业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和住院大额医疗费补助有关手续的办理:
(1)2012年度符合职工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条件(个人医疗账户金已用完,2012年度门诊医疗费自负已超过6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的参保人员,于2013年1月15日前,到胜华社保所报销相关医疗费。
(2)2012年度符合住院大额医疗费补助条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超过30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于2013年1月1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胜华社保所申请办理。
(3)2012年度符合职工团体商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累计达到10万以上)的参保人员,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送至胜华社保所,办理团体商业医疗保险索赔的有关手续。
(4)2012年度符合职工医疗救助条件(医疗费自负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应于2013年2月1--25日期间,将有关资料送至胜华所,申请办理医疗救助的有关手续。
(5)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老工人等特殊待遇人员,其门诊医疗费于2012年12月10--13日送至胜华社保所报销。
特别注意:
(1)参保人员未报销的2012年度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可在2013年度从个人账户中报销,但不能作为2013年度职工团体商业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住院大额医疗费补助和职工医疗救助的基数。
(2)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以及挂号费、11种门诊规定病种自负费用以及已由社保卡刷卡支付的费用,不能核算为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的发票不再报销。
二、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
1、参保人员需报销的局内住院医疗费及转诊、异地居住及局外急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必须在2012年12月25日前及时到社保所报销;属当年报销的住院医疗费,跨年度后不予报销。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补偿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发生的油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住院医疗费以上部分为本年度大额医疗费补偿的费用范围。大额医药费补偿需由参保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于2013年2月20日前送至社保所。
三、其他有关问题说明
1、所有报销的医疗费用全部实行银行代付。对未办理医疗费银行代付存折的参保人员请于报销前到供水邮政支局开具代付存折。已开具存折的,报销时请携带,以便核对。
2、2013年度职工、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间及安排不变。
如有未尽事宜,敬请垂询。
咨询电话:8777445(医疗)
8784872(财务)
8539183(所长)
胜华社会保险事务所
2012年12月7日